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就电子证据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对规范网络交易有着重要意义霍邱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与电子证据有关的因网络交易纠纷案
邓某某长期在上海经营网络生意去年10月,邓某某与霍邱县的孙某某通过网络进行生意往来确定了一笔订单,约定由孙某某负责为邓某某提供腰凳1000个,邓某某先预付定金1.5万元,余款在出货后30天付清,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前,先交300个,以后每个月交货300个双方谈妥后,邓某某于10月27日通过支付宝向孙某某的银行账户打款1.5万元,11月7日应孙某某要求再次打入0.5万元后孙某某未按期交付货物,亦未退还货款恼怒的邓某某将孙某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网络电子订单合同、支付宝拉萨晚报投稿邮箱转账账单、网络联系记录及手机来往短信等电子证据
■ 张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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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案经霍邱县法院审理,对孙某某提供的相关电子证据予以认定,判决孙某某退还给邓某某货款2万元并赔偿邓某某损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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