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燃藜海淀法院电商平台的替他人推销

裁判要旨

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通过“楚楚街”网站及APP提供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第25类服装商品在以上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二者不构成类似。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海民(知)初字第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合议庭

李囡、袁卫、粱铭全

书记员

刘炜、马越

当事人原告曹善英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8月16日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曹善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海民(知)初字第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善英。

委托代理人宋松松,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吕晋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宏伟,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月勇,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曹善英诉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醋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善英的委托代理人宋松松,被告醋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宏伟、潘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善英诉称:原告系第号“楚楚街”注册商标持有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上述商标使用在其经营的网站及手机APP上,用于从事服装类商品销售的商业活动,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1、在其运营主办的“楚楚街”网站和“楚楚街”手机APP中停止使用涉案商标;2、在其运营主办的“楚楚街”网站和“楚楚街”手机APP中连续刊登声明30天,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元;4、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醋溜公司辩称:1、原告商标系恶意注册,我方享有涉案商标标识的著作权,是在先权利,原告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2、我方就涉案商标的使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但我方商标使用在电商平台上,提供的是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而未直接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是第25类“服装”商品,二者不构成商品与服务间的类似;3、“楚楚街”网站类似于淘宝网,除销售服装外还销售其他商品,但未销售“楚楚街”品牌的任何商品,我方的使用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我方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告的“楚楚街”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年12月26日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原告于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楚楚街”商标(标识详见附图一),申请号为,申请注册类别为第25类。

第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楚楚街”商标(标识详见附图一)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腰带、围巾、帽、袜、手套(服装)、婚纱(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年6月14日至年6月13日止。

年3月16日的《山东商报》、《齐鲁晚报》及年3月17日的《济南时报》均载有广告,主要内容为:楚楚街女装,诚邀加盟,联系人曹善英,商标注册号。

二、关于“楚楚街”网站及APP手机客户端

网址为   刘炜

书记员马越

附件

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

楚楚街网站标识

被告的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主张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

猪八戒网中标标识

被告主张其受让取得著作权的标识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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