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湿疹的好医院 http://m.39.net/pf/a_8814564.html▲《抡起法律的大锤》,本人摄于年4月1日
本文不涉及专业知识或学术性话题,适合下饭,请放心食用!!
孟德斯鸠写过一本书,叫《论法的精神》,我没看过,估计也看不懂。但是,凭借着我多年来“坑蒙拐骗”的经验,讨论一些有趣的“神经”,似乎还能有那么一点儿道理。文章内容涉及我的初中、高中和大学同学共计21人,大家可以找找看文章中是否有自己的影子。
如果你曾仔细看过报纸,应该不难注意到有个叫“分类信息快递”或类似名称的版面,用于刊登行政和企业公告、房产出售和招租广告、遗失声明和寻人启事等。大部分人最多在这里留下不经意的一瞥,而对于我来说,这曾经是与“我要说[1]”并列的,我最喜欢看的报纸版面之一——因为除此之外,那时的我也看不懂什么东西。
年4月14日《厦门日报》A09版
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从相对专业的视角看,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是公告送达、声明作废和法人变更解散的鲜活实例,是最好的普法教材。那个版面竟然具有这样的“社会效益”——时至今日,我依然感谢那些违建后失踪、丢了营业执照和公司开不下去的人。1政治课“启蒙”年2月的一天,我们的新政治老师对着初二下学期课本前言的第一段话讲了一节课,效果,或者说“笑果”相当不错。她一直陪我们到初中毕业,我对她的印象也一直很好——但在第一节课上,她的开场白就错了。“同学们,你们现在几岁了?”在得到若干“1、14”的答复后,她“义正词严”地说:“你们知道吗?14岁意味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法律规定,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板书,怕我们听不懂)。之前,你们的所有行为,如果你爸妈不同意,那都是无效的[2],但是现在不一样了……”这和课本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但我们就爱听这种东西——只有我在研究,那个“14岁”是不是出了点问题。神奇的是,我不知道从什么鬼地方听说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说法,并且依稀记得那个年龄条件不是“14周岁”。但看着她侃侃而谈,自信满满的样子,我不由得怀疑起自己的记忆来,自然也没有当场提出疑问。后续的查证支持了我的印象[]。同时,相关的法律条款也唤醒了我的“权利意识”:现在我能“独立从事与自身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动”啦,我得干点什么事儿出来!恰好,在后面的课上,我们学到了“智力成果权”。我敏锐地意识到,自己完成的作业,就是这种权利的载体[4]。而那几年“双创[5]”之风大盛,我就把眼光投向了这个潜力巨大,而未有人开拓的“市场”。那时搜题软件尚未成熟,而我们学校校本作业居多,这是一个可以利用的难得机会。恰好,从初一开始,我一直在QQ空间无偿发布各科作业的答案,甚至还会专门那些需要的人来看,俨然“厦门二中级初中作业墙”。这无疑为我的“产业”打下了坚实的依赖性客源基础。经过一段时间的“限制性免费积分制度[6]”过渡,全面收费的时代也就顺理成章地随着暑假的来临到来了——不难理解,这种生意在暑假最好做。《作业答案提供及获取管理办法》文本,年5月。注意,当时用的还是“提供”和“获取”。2疯狂的作业我第一笔有准确记录的“订单”发生在年7月1日,有人花三块钱购买了我某项英语暑假作业“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使用权”。紧接着,在四天之后,我和他人签订了第一份书面形式的购买协议——那是一份我凭着之前见过的几份协议书文本的印象,用一个晚上拟好的(甚至不知道要去找个示范文本),充斥着各式“霸王条款”的手写复印版格式合同。出于测试对方阅读能力的想法,我甚至在违约责任部分规定了“甲方(我)违约乙方担责”这样的“流氓条款”(说“霸王条款”都太轻),并将它写在签字处正上方这样的醒目位置。但第二天对方的反应出乎我想象:“哪里签字?”“这里”他提笔就写。我甚至“良心发现”,告诉他:“看完了再签哦!”“没事”我偷着乐,让他把另一份也签了,他从头到尾没有看过一眼条款,最后甚至连他的那一份都不想要,让我把两份都拿回去。我实在于心不忍,把“流氓条款”告诉他。他对我进行了“灵魂拷问”:“甲方和乙方是什么东西啊?”简单解释后,他的问题变成了不知道“承担违约责任”是什么意思,因此对那个条款仍然没什么意见。我放弃了。手写版协议部分内容,年8月。可以看出“霸王条款”不少。三年之后,当我看见我的高中班主任在一张空白A4纸的中间偏下位置签下自己的大名时,我将会回想起我第一份书面协议签字的那个遥远而疯狂的上午。当然,我恪守承诺,没有违约——这样的条款,套用什么原则学说,都不可能有效。赚钱的快感自不必说,但习惯之后也就失去了乐趣——何况我干这个根本赚不到多少钱。初三时,下午放学时间延迟,于是我把目光投向了“以物易物”——我给作业答案,对方帮我做值日;为了早上迟几分钟到学校,我用一个学期的“不限量套餐”换来了每个工作日的“跑腿服务”——帮我交作业。“代交作业”协议书此外,鉴于我对MOBA类游戏实在缺乏天赋,“王者荣耀排位代打”也是重要的交易筹码之一——至今我的段位最高纪录还是他们打出来的。“排位代打”协议书
我的营销定价机制和协议文本也随着“产业发展”不断完善。预订优惠,套餐折扣,开学前涨价,这些事情我都干过,效果也相当不错。我认真研究了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找到了标准的示范文本,理清了司法管辖的问题[7],并自作聪明地在其中加入了实质上无效的“符合年龄、智力水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已尽提示注意义务[8]”条款(直到今年1月我还在用那样的表述,但咨询专业人士后得知条款无效)。虽然其中的一些条款在今天看来存在可笑而幼稚的错误,但在当时完全足以达到目的。?????????最终版本的格式条款,年12月。
在出现“竞争对手”时,我还利用信息共享和收益分配机制,成功促成了卡特尔[9](cartel)的形成。像我们这样的价格勾结显然不会招致反垄断调查,但我还是在“合作协议”里事无巨细地规定了保密事项。面对五千多字的协议,那位同学想都没想签了字。有趣的是,他和我去了同一个高中,现在在某种意义上仍是同学。合作协议书“收益共享”部分,年1月。
不得不说,这样的生意是我假期完成作业的一大动力——质量不好说,因为合同条款载明“不对答案质量负责”。初三下学期时,随着中考临近,找我“买作业”的人也少了许多。在中考结束后的那个暑假,我极其欠揍地给每个在我这里付过钱或者帮我扫过地的人寄了一份“对账单”(之前的每一笔订单我都有极其详尽的记载),上面载明了所有的“消费记录”——这就是我送出的“毕业礼物”!“信用卡对账单”(也作为毕业留言载体),年7月。
这是一段非常有纪念意义的经历——本文的作者“XMHACTC”即为当时自建“机构”名称的英文缩写。然而,上了高中,这种生意瞬间失去了市场——作业大多直接附有答案,搜题软件已经做到炉火纯青,最重要的是,老师不再认真检查作业,大家要么认真完成,要么直接不写。毕业后“失去收入来源”的“悲哀”
“唬人”大法不难理解,高中的班级气氛会相对沉闷一些,即便有玩笑也大多单调。于是,“不甘寂寞”的我开始利用信息不对称的鸿沟,用之前拟写合同时学到的法律名词“坑人”。我们班级数周横向换一次小组位置,而前后排是否调换由相关方自行协商决定。一次换座位时,我(感觉当时的座位很合适,不想换)和一名同学就“这次应该怎么轮换”产生纠纷(原先我们应该有过约定,但没有成文)。正当争执不下时,我忽然“灵光一现”,喊道:“我们要‘意思自治’!”见他愣住了,我趁机自编了民法总则(当时还没有民法典)的一个条款(真让我说我也记不住),并对其进行了有利于我的无厘头“解释”:换座位要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就不能换!在充分行使“紧急立法权”后,他似乎不愿意和我这种“不讲道理的人”纠缠,于是同意原位横向平移。庆幸的是,他对“意思自治[10]”并没有什么兴趣,否则查到解释之后估计得跟我没完。此外,我还和学校食堂边上的咖啡馆进行过两次“交锋”。咖啡馆饮品一般价格十余元,但对我们来说还是有些贵。因此,为提高销量,其工作人员不定期在食堂等地分发面值2元的无消费门槛优惠券。显然这样的优惠力度不大,所以许多人拿到后即随意丢弃(直接占有消灭)。我很好地把握了这个机会,一看到地上扔着优惠券(无主物),就捡起来收着(先占:拾得抛弃物)。优惠券上除了价目表,只有一句话:“本券最终解释权归XXX店所有”——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个条款无效。于是,在风和日丽的一天,我迈着轻盈的步伐,哼着欢快的小曲儿,拿着六张优惠券和一块钱,走进了咖啡馆。“你好,来一杯XXX,中杯。”“好的,1元。”我豪迈地展开那一叠优惠券,店员惊呆了。“……这个……一次只能用一张的哦!”“上面有写吗?”店员当然拿那个条款说事儿。我一言不发离开了——咱功底不行,现场讲不清楚。几天后,我给学生会校园管理部膳食委员会写了“檄文”,控诉咖啡馆“利用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并在其中驳斥了所谓的“交易习惯说”,论证得怎么样不清楚,反正写得很长就对了。同时,我还顺便提了一句:在顾客没有明确说明要中杯还是大杯时,商家应当询问,而不是直接按大杯下单。我没有意识到,自己希望解决的是关于优惠券使用的主要问题,而不是提高“辩护意见采纳率”。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经营者的沟通,第二个问题被顺利解决了,但第一个问题没有任何进展,甚至连一句像样的回应都没有——但从此咖啡馆不再发放优惠券了。不得不说,由于其近乎垄断的市场地位,在想喝“下午茶”时,我仍然别无选择。然而,高二下学期时,“咽不下这口气”的我又和咖啡馆杠上了。这次的问题是“消费积分和(并无有效期限制的)‘古董’优惠券不能同时使用”。在一份据称“震惊文科班”的“情况说明”之后,这件事在“分管领导”——也即校管部一名副部长——的协调下解决了。此后,我对那家咖啡馆产生了无端的厌烦情绪,再加上其提价不少,至毕业为止我再没有踏进它的店门。相信许多人在高中都经历过现在我们所说的“凡尔赛”,我也不例外:“哎呀,这次又考砸了”——结果成绩出来照样+。很多人还不满足于自己“凡尔赛”,于是一个互相进行虚伪吹捧的圈子就形成了。他们每天都在教室里“危害公共安全”,比秀恩爱还可怕:啊!XXX太强了!都在写XXX题……我什么都不会!XXX才是学神!大佬啊,受我一拜……初入高中的我很不喜欢这样的风气(当然,现在也一样)。它无形之中向他人传导的压力和导致的负面情绪,比任何形式的“鸡血”都要严重。佛系的我一向认为自己有坚强的“战略定力”,绝不会被这种人“带到沟里去”,直到有一天——我的前桌期末考考了全年段第七,在教室里头哭了好久,谁来劝都没有用。我开始担心自己也会被“同化”。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我相信如果自己的个性被磨灭,从宏观角度看,社会的乐趣可能会少掉一部分。我决定,要与这种“不良风气”坚决斗争下去。我写了不少文章,呼吁大家调整心态,坦然处事,不要“散布虚假信息”。那些人赞倒是点得很欢,甚至还有在评论区“深刻忏悔”的,但是现实中该咋样还是咋样。当时有人戏称这种行为是“诈骗”,这显然不对,但也引发了我的思考:有什么能吓唬那些人的法律概念呢?从此,刑法向我打开了大门。刑法中有“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个名字听起来很不错,虽然要件完全不符合,但是用来吓人完全足够了[11]。当然,在有罪推定的错误思想诱惑下,我还找到了那个臭名昭著的“口袋罪[12]”,它似乎在构成要件上合适一点,相信大家也都听过——寻衅滋事罪——但是这个名字显然不如前者响亮。就这么定了!(更正:应为“条之一第二款”)
我尝试以“普法教育”的形式“循循善诱”,半开玩笑地告诉他们这样“凡尔赛”可以判三年,但大家都是聪明人,自然没有人理会。于是,我想到了“更有威力”的“武器”——判决书。显然,写判决书模板(没有法院案号,个人信息和落款公章)并不违法,何况我根本不打算广泛传播。但我的文笔一直很糟糕,(刑事)判决书更是之前从未接触过的全新文体。怎么办呢?中国裁判文书网完美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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