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医保新办法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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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商报

近日,拉萨市政府最新发布《拉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户籍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农牧区医疗制度整合个人可自愿选择三个档次缴费

为建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制度整合,拉萨出台《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筹资标准、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住院统筹、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和“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统筹支付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总筹资标准,在国家每年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结合拉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可自愿选择60元、元、元三个档次进行缴费。需要注意的是,医保缴费标准、报销比例遵循“多缴多得”、“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个人选择缴纳的档次越高,报销比例也越高。

取消家庭账户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专户

《办法》规定,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账户,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专户,取消后仍留有家庭账户余额资金的,可继续用于补贴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用完为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的20%用于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起付线标准为累计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6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元,起付线以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两病”门诊不设起付线合并报销限额每人每年元

“两病”是指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

“两病”门诊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元,糖尿病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0元,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合并报销限额每人每年元。“两病”普通门诊待遇和门诊特殊病中高血压和糖尿病医疗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门诊特殊病种保留合并不少于现有病种数目

同时,将农牧区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门诊特殊病种全部保留并合并,不少于现有病种数目。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并存档;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门诊特殊病病种目录,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医院限制,但不得在同一时限内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员个人选择缴纳元、元、60元档次,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90%、70%、60%比例给予报销,统筹报销金额与年度住院费用累计计算。

缴费档次不同住院比例也不同统筹区外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

《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起付标准的70%;当年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线为首次起付线标准的50%。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天的,每天做一次住院结算。

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选择元档次的按照90%予以报销,选择元档次的按照70%予以报销,选择60元档次的按照60%予以报销;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选择元档次的按照85%予以报销,选择元档次的按照65%予以报销,选择60元档次的按照55%予以报销;统筹区外报销比例较统筹区域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政策不再单独制定,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主编:张韬编审:央金

编辑:明吉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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