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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连载1)
《动物防疫法》释义(连载2)
《动物防疫法》释义(连载3)
《动物防疫法》释义(连载4)
《动物防疫法》释义(连载5)
《动物防疫法》释义(连载6)
《动物防疫法》释义(连载7)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本章共10条,本章主要讲解和释义了一、二、三类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疫区的撤销与封锁解除: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时的处理:监督检查站的规定:人畜共黄传染病的检测、预防、控制措施: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禁止性规定:运输部门的义务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本条是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督,疫病发生地和受威胁区可以采取检查站的方式,切断传播途径,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十分必要,除在疫区周围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外,为了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在公路要道、港口码头、机场、火车站等设立检查站也十分必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主要任务: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
验物,即动物、动物产品与检疫证明的记载是否一致
对运输的动物、动物性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
发现等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措施
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的人群进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条是对易感人群应该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
人畜共患传染病常见的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鲁士杆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旋毛虫病、囊虫病等,易感染人需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有旱獭、黄鼠及其其他野鼠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扑灭和控制,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组织领导下,有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努力完成。
本条所指的“易感人群”是指与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病(死)畜禽的密切接触者,包括在病(死)畜禽所在地(畜禽饲养场、畜禽散养户、野畜禽栖息地、宠物市场和饲养户及其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直接从事饲养、观察研究、捕捉、装运、贩卖、宰杀、加工病(死)畜禽的人员及在这些场所内生活、工作过的其他人员,在农贸市场内特指那些直接从事贩卖、宰杀活畜或者病(死)畜禽人员及在贩卖、宰杀场所生活或者工作的的其他相关人员:从事扑杀、处理(处置尸体,环境清洁、消毒等)工作人员:直接接触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的相关人员。人畜共患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包括:与出现症状后的人畜共患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证病例共同生活、居住、护理的人员或者直接接触过病例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本条是关于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中的义务
为把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在疫区内,严防动物疫病向疫区外传播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必将采取严格的控制、扑灭措施,有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不牺牲个别单位和公民的利益。
在动物疫情控制、扑灭过程中,曾出现过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满足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藏匿、穿衣、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有的是为了出售获得一点蝇头小利,有的是无知,认为经过高温就可以食用,因而造成危害轻则使食用者患上人畜共患传染病,对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重则威胁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为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穿衣、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是,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发生时有关运输部门在扑灭、控制动物疫病中应尽责任的规定。
动物疫情可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防止动物疫情,是社会的公益事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疫情一旦发生,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的人员和物资要及时到位。疫情发生时,要保证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本条是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特殊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专门规定了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规范性文件。
(未完待续)
供稿:吴晓晓(地区动物疫病控制诊断中心)
编辑:田旭涛(微:sdx)
投稿邮箱:aksxm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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