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颁布以来
绝大多数市民都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但是仍有少数市民
以“开业大吉”、“图吉利”为由
心存侥幸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明天是正月初八
滨州警方提醒您
初八是烟花爆竹禁放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更不能以“不懂法律”、“记错了”为由
企图逃避打击
我市公安机关将24小时不间断巡逻
从严从快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
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四条环城道路以内
以及县(市、区)建成区
只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七天
可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也就是说
今年只剩正月十五一天可燃放!
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
号召、提倡亲朋好友共同遵守办法规定
滨州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规定
在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建成区限制燃放,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及正月十五当天可以燃放外,其他时段不得燃放。也就是说,在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各县市区的建成区全年只有除夕到初五和正月十五这七天的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不允许燃放。另外,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区域和易燃易爆、防火重点单位等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种禁止行为
1.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2.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3.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措施
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改正、罚款,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饭店、酒店、宾馆、物业服务企业等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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