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律师的辩词,除佳作精品外,往往单调、刻板,给人以枯燥干瘪的感觉,有的又是故弄玄虚,夸夸其谈,令人有言未及意的遗憾。两者都有损于律师的形象,影响律师制度的发展。
2.一个不能忽略的无情现实:每份辩词都是律师的素质、水平、风格、风度的集中体现,反映着我们的世界观。因此之故,如果我们的辩词一时难能成为超群的不朽精品,也应是耐人寻味的拔俗佳作。
3.辩词作为实现辩护职能的一种手段,其功能和作用说到底无非是这两条:明辨事理;提高情操。
欲使事理得以明辨,故须有说服力;欲使情操能以美化,故应有感染力。
辩词也是宣传品。唯其如此,更应写得深刻、生动,使之常留人心,难以泯灭。
4.请问衡量优秀辩词的尺度是什么?
回答颇有难度。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立其标尺;在我看来,以下几条可为量度:
第一,辩词中能体现出它应当表现出的最高使命,并不就事论事;
第二,内容具有科学的真;而在形式上又能反映艺术的美;
第三,有好的社会和客观效果,能反映出人民大众的愿望、感情和需求。
5.产生好的辩词,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用你的大脑进行独立的思维,以利于写出你自己的话,准确地反映客观真实。
6.辩词是个人创造的精神产品。
既是创造,就应铸出特色,显示个性,培育出个人独特的气质和自己独具的风格,总之应是“这一个”。
如果每个律师都是“这一个”,我们这支由众多“这一个”构成的队伍才会多姿多彩,才能产生出非凡的力量。
7.既是创造,就应表现为对于理想境界的永不停步的追求,从而要求在有限的语言(文字)中,反映出、创造出一个纯真、宽广、和谐的意境,令人觉得美,感到力。
8.凡是创造,就含有风险,中外古今,概莫能外。可是,唯创造能推动事物的不断发展,使我们为之奋斗的事业永葆青春。所以,即令风险常随,也足使人欣慰。
9.辩词,要以“事”为骨,以“理”为肉,以“情”为筋,以语言为“血液”流贯其中。
倘无优美语言作为新鲜血液流贯,纵有伟岸“躯干”,也不免显得干巴巴的,活似陈年核桃的外壳。
语言丰富了,辩词就活了,立住了,年轻了,常青了。不提高驾驭语言的能力,难有好的辩词。
10.语言之所以能成为血液,是造血者对语言加以选择、洗练、并精心组合的结果。
秋空残月,岸边柳色,晓风送寒,征人远去;离情别绪,万般惆怅。此情此景,在大词家柳永笔下,只将“杨柳岸,晓风残月”织成一体,仅只七字,就绘出一个无比动人的绝妙境界,交融情景,拨动着古今多少人的离情愁怀,千古传诵!这不正是对语言的选择、洗练与组合之功么?
11.辩词的语言:行云流水,明白晓畅;表现为文字则应朴实无华,准确精炼:两者都要条分缕析,亲切含情;不用妆点,无须雕琢,但又必须修改、涂抹,达到无一语不可信,无一句不可靠的境地。“文章是改出来的。”鲁迅先生的这条经验谈,于辩词同样适用。
12.辩词的语言,应到达忘我之境。忘我非无我,是心在跳动,与大众共振;是思想在长空飞翔,与时代同步。
13.要善用“情语”。辩词之作,情不可露,但应内蕴。韩愈说,“言有穷而情不可终”。作不含情,难成精品。情语,大多来自推敲、锤炼,不经刻苦实践不可得。所谓含情,也绝非感情的宣泄,应是深沉思考的结晶,不加强各方面的修养不易得。
14.还得讲究语法、修辞;连标点符号都不可轻易,要用得精巧,并符合规范化的法定要求。
“标点之于言文有同等的重要,甚至有的还在其上。”(郭沫若)“标点符号好比音符,它们牢固地缚住文章,不让它散落。”(布拉果夫)中外学者的这一共识,应对我们有所启示。
15.辩词,主要是面对法官而发,尤其是诉审的辩词是这样。但往往也有必要考虑到公诉人或一般听众。为此应有针对性,同时要消除冗长,力避杂乱。
16.应精心设计“开场白”。
目前盛行的辩词开头的“格式”,是导致它单调、呆板的一个重要原因,读来乏味,听去疲惫。该改改了!
设计要求:一、联系案件实际;二、表明基本观点;三、符合辩词主旨;四、结合法庭的情势;五、形式新颖独创——给听者(书面审则是读者)以有力的心理影响,使他自然地、热切地想了解“下文”。
案件互不相同,“开头”自应互异:万万不可一律,而且是“十年一贯”!
17.写好辩词的首要关键是突出重点。如其不然,必定出现败笔,导致无力,达不到辩护的基本目标。
重点的确立,也得因案而异。为了便于把握、利于研究,无妨分作三类:
一、关于事实,凡重要、重大的,均属;
二、关于理由,无论涉及事实、法律或者情理,凡主要的,就是;
三、关于词语,凡属关键的都是,试看下例:
一审认定被告人对签署无效合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律师抓住关键辩道:“领导责任,词义模糊,在这里既无具体的含义,显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至于作出“直接”或间接的区分,更无实际意义。莫非断为‘直接’就有罪责,凡属间接则应无罪?如此界定,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我以为驳得有力,从根本上动摇了一审上述认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18.讲真情,写真实,是写好辩词的另一个关键所在。其实律师的价值主要也在这里。
19.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与把握住“细节”并无矛盾,往往一致。应当树立这样的观点:律师实务是研究细节的学科。唐代诗人有“心细如发”的美誉,我们当代中国律师有何不能?
透过案中细节,会发现问题,从而能提出问题——这正是辩词的极其重要的内容。请看:
在某工厂的强奸案现场,经多方寻觅,得毛发26根,经化验,其中25根为女发,另一根竟是狗毛。但此处无犬。据此细节,终于发现是某女托人找来狗皮贴于下巴,冒充男须,趁夜黑在被害人脸上乱蹭一阵逃出,妄图嫁祸于仇人。案情大白。毛发之细,也能提出大问题,故不能等闲视之。
20.辩词就其主旨来说,并不一定在于给予答案,但一定要提出问题,多问它几个“为什么”?
辩词提出的问题,应有针对性,要有批判精神,须是案中的关建勋环节:总之是活生生的,让人无能回避。某杀人案,一审判决认为两被告人同时实施了杀人行为,跟着断为“先后猛击”(被害人)。律师在二审辩词中问道:“既是同时,何来先后?既有先后,谁人在‘先’,何人在‘后’?作为判决,无法回避!为何回避?”问得有力,提得有理,除了认错实已无处可退了。
21.但是,下例一类提问应予防止。何某伤害案,律师在辩词中问道:“对被告人没采取强措施,程序是否合法?”就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本极重要,无可非议;但细察其内容,不能不说是有点不知所云,这究竟是在“辩”什么呢?
22.讲“实”话,不空言主张,要求善于运用“事实”。
合理地、严谨地组织“事实”,使之无懈可击,这本身就是最为有力的辩护。
冤假错案之所以难绝,最主要的根源正在认定事实上的主观武断。
23.用“事实”说话也忌面面俱到。因为面面俱到既不等同于准确,也不等同于充分。
24.肯定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要依据证据加以分析,而后得出结论。这种分析,也不宜就事论事,应能表达出正确的思想、科学的信仰,或是去诉说一个善良的愿望。
对应“立”的事实的肯定性陈述,要有节制,做到适度。“我不是在和你争论,我是在告诉你。”西方律师的这个经验概括很值得玩味借鉴。
25.在辩词中叙述事实,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顺叙其事。有助于眉目清晰,逻辑严密,能收一目了然的功效。有时也无妨按问题的主次,先叙主要,以利于抓住焦点,突出重点。
26.涉及专门性问题,务必讲出科学的根据。信口开河,想当然,都将贻笑于人,达不到辩护的目标。
27.否定指控的事实中的不实诸点,一要对不实各点加以概括,二要能够从中抓住要点。试举例说明——
大兴安岭火案。起诉书在肯定报告人庄学义于育英林场部署工作后,指出他“两次向党委通报火情并提出了图强局应采取的防火措施,然后驱车去综合厂,途中曾停车观察火情,于八点四十分左右匆匆离开育英”。
针对这段指控而发的辩词是:
“这段指控,包括被告人当时的三个行为,即通报了火情;提出了措施;驱车继续查看火情。请问:在当时那种大火天降的危急时刻,他的这三个行为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呢?这三个行为与所谓犯罪又有什么联系呢?看来问题在于‘匆匆’离开育英。可是,第一,‘离开育英’这个概念是含混而不精确的,因为在庄……一路疏散灾民、疏通要道的许多地方,统属育英辖区,他在辖区内奋力做了那么多组织工作。使许多人脱险离开火海,业经庭审调查核实,这怎么能说是‘离开育英’?第二,在大火肆虐、烈火扑人的极端危急时刻,所谓‘匆匆’,正是机制敏锐的指挥员形象,难道大火压顶还非得‘慢吞吞’地才算是坚守岗位、才称得上指挥若定么?遇事‘慢慢来’是恶习,会贻误事业,这个指控不能成立。”
28.如主张无罪,辩词中最好先下结论,再叙理由,眉目清楚,印象鲜明深刻。
29.论点必须明确。
如有分论点,不可与主论点并列。而应使之从属于、服从于主论点,并应分别论证。
30.分论点之间不可互相矛盾。先后矛盾,必然不堪一击,注定要失掉“辨”中的主动权。
论点如无可信的论据支持,既立不起来,又经不住驳。两者之间应水乳交融,万不可互相游离。
31.分析、论证问题,要求周密透辟,无懈可击,有很强的逻辑性。
有份写得很有特色的辩词,因推敲不够,夹了这样的一段:“被告人跟被害人确有扭推的举动。……扭推是使被害人坠下车的条件,而非根本原因……(被害人)自己先推别人,结果因惯性作用跌下,这怎能归罪于被告呢?”其中重点,在于“先推别人,结果……跌下”。对此试作辨析——
第一,先推,如是事实,仅只能说明事件发生的缘由和责任的大小,还不能证明“跌下”之果是由此而起。第二,如果这“先推”的第一下就使推人者“因惯性作用跌下”坠地,那么,一开始就明确的“互相扭推”便不会发生。第三,由此可知在“先推”与“结果”之间,漏掉了、略去了“而后”这段关系重大的重要情节,使这“结果”来得突兀,缺乏可信性;以此为理由加罪或否罪,没有说服力。凡此三点,正说明病在不能达到周密透辟的要求,逻辑性差了些。
32.要讲究层次。基本要求是:有条有理,合乎逻辑。
在辩词中,哪些先论,哪点后说,应围绕主论点做出合于事理、明白清晰的安排,增强其说服力。
33.论证与引证不能混淆。
凡有引证,意思应完整,出处要具体。不能摘我所要,不可断章取义。援引法条,尤应准确。
34.论述“理由”时要注意不苛求被害人。坚决清除似是而非的歪理。
辩词以“被告人曾任党委书记,其间为党做了大量工作,此番对女工施暴,属一时失足”为理由,请予轻判。公诉人立即作答:“正因为被告人是党委书记,更应严格要求,必粗从重判处。”如此轻轻一点,辩词中的从轻条件竟又转化为从重的根据!歪理难立,于此可见。
35.最忌强词夺理。广西某强奸案的辩词有这样一段:“被告人……施行的暴力是很严重的,手段是凶残的……但这是犯罪初实施的,后来已收敛。”经查本案被害人在一个多小时之中被强奸四次,奸后衣服扒光,手足紧捆……如此这般,“收敛”之辩就应视之为“开脱”,与律师的辩护职责毫不相干!本案被告人依法被处极刑,执行枪决。
36.辩词中不能掺杂冷嘲热讽。
在法庭上尊重公诉人与审判员,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一位律师在辩词中说:“听了公诉词,仿佛看到了一个当代的‘过于执’!”这种嘲讽式的无端指责,只是显示着律师的风格不高,于公诉人无损,于实际无补。
37.合法的、正当的、适度的“请求”,乃辩词中的应有之义。或者说,重要部分。有位学者说:“对于有罪判决的建议,不应提出对刑期的具体意见。”这个说法有片面性。例如对于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的案件,就理应具体地请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38.应当明确:辩护词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各阶段工作的基本总结。
这里应注意两个要点:一是“各阶段工作”,一是“基本总结”。
有的辩词中的“时间紧迫,本律师未能充分准备”云云,该清除了。
39.发表辩护词,就是发表演说。
演说,是人的素质修养、精神风貌的艺术性体现。古希腊、罗马的演说大师,把演说看作“一种道德完美的艺术”,说得多么精辟,有着多么丰富的内涵,多么值得反复玩味体会!多么令人神往!
40.写好辩词并善于表述,要求有较高的水平,丰富的知识,执著的精神,严谨的作风,哲人的胸怀,诗人的激情,语言大师的风采,演说大家的风度;长期锤炼,“万物皆备”,或能有成。然而既然有志于此,就理当倾尽全力,迸发峰顶!加把劲呵,朋友们!
作者简介:
张思之,中国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曾经出任“江青四人帮两案”辩护小组负责人。
来源:年12月10日《太原法院文化周刊》C6、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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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第三次参加太原法院文化建设信息调研暨新闻宣传工作(现场)会议。此时此刻,我的心情有着难以言述的激动。在此,我代表我们报社的全体同志对中院邀请我参会深表谢意!同时我还带来一份既沉甸甸又温馨的厚礼:即山西日报报业集团社长袁升德、总编辑兰炎平、副总编辑胡果对此次会议的祝贺。由于他们被别的公务占去时间,今天无法抽身亲临会场,但他们都让我向冯院长转告:他们都是《太原法院文化周刊》的读者。对过去法院系统的文化建设成果感到欣慰,同时更愿意在今后的日子里,充分利用集团的媒体为咱们太原法院文化建设发力!
山西日报报业集团山西市场导报社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办的《太原法院文化周刊》,自年3月19日带着油墨的馨香与广大读者见面以来,迄今已出版发行期了。这份拥有全国刊号、在全国法院系统唯一一份以文化命名的报纸,从其诞生之初到今天名气渐长,影响日广,始终得益于以冯院长为班长的太原法院领导层和山西日报报业集团主要领导的倾心白殿疯症状白殿疯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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