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开幕
齐扎拉次旺多布杰达娃果果肖志刚贡嘎桑珠王念东占堆彭祎涛暴剑马军庄红翔吴亚松阿努次仁到会祝贺
诸伟敏作常委会工作报告亚古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江嘎主持
10月31日上午,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市政协会议中心开幕。图为大会现场。单增次仁摄
10月31日上午,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市政协会议中心开幕。接下来的3天里,来自我市各族各界的政协委员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报告,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建言献策,为建设团结美丽健康幸福新拉萨作出新贡献。
市政协会议中心气氛庄重热烈,简朴大方,象征着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政协会徽悬挂在主席台正中,十面鲜艳的红旗分列两侧。
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袁训旺、亚古、孙宝祥、江嘎、张勤、拉巴、拉巴顿珠、岳国红、朱梅品、刘亮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江嘎主持大会。
自治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齐扎拉,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次旺多布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市委统战部部长达娃,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果果,市委副书记肖志刚,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贡嘎桑珠以及市领导王念东、占堆、彭祎涛、暴剑、马军、庄红翔、吴亚松、阿努次仁在主席台就座,祝贺大会召开。
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第一次会议应出席委员人,实到人,符合法定人数。上午9时30分,在雄壮的国歌声中,江嘎宣布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政协第十届拉萨市委员会主席诸伟敏代表政协第十届拉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的工作。(邓晋伟、凃琼)
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预备会
大会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
10月31日下午,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预备会。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达瓦、平措朗杰、觉根、许广林、欧阳莉萍及副主任兼秘书长张慧在主席台就座。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央金卓嘎主持会议并讲话。
齐扎拉、达娃、果果、肖志刚、陈军、王念东、占堆、彭祎涛、暴剑、马军、庄红翔、吴亚松、阿努次仁等出席。
会议应出席代表名,实到名,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先后通过了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大会议程;听取了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资格审查报告。(群宗)
10月31日下午,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主席团成员41名,实到37名,符合法定人数。
拉萨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齐扎拉同志主持会议。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推选出了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表决通过了大会日程(草案)和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决定了大会副秘书长人选及邀请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人员名单;决定了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邓晋伟、凃琼)
拉萨市召开“两会”党员大会
齐扎拉出席并讲话
10月31日下午,我市召开“两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带头作用,凝心聚力、建言献策,高质量地完成好此次“两会”各项任务,确保“两会”圆满成功。
自治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齐扎拉出席大会并讲话。
市领导达娃、果果、肖志刚、陈军、袁训旺、王念东、占堆、彭祎涛、暴剑、马军、庄红翔、吴亚松、阿努次仁出席。(邓晋伟、凃琼)
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举行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10月31日下午,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主席团成员49名,实到49名,符合政协章程规定。
主席团会议主持人袁训旺主持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亚古、孙宝祥、江嘎、张勤、拉巴、拉巴顿珠、岳国红、朱梅品、刘亮出席。
会议审议了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草案)、常委会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提案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审议通过了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建议人选名单(草案)。
市委组织部有关同志就政协第十一届拉萨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建议人选名单作了说明。(群宗)
两会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年宪法规定,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机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专门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乡、民族乡、镇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综合网络)
编辑: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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